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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原区出台客商投资工业企业优惠办法

| 招商动态 |2017-05-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青原区工业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工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三条凡符合青原区产业定位要求,特别是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精细化工三大主导产业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享受本办法。

第二章财税扶持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每亩260万元以上(含)或外资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含),且竣工投产后第一年纳税2万元/亩以上,第二年纳税3万元/亩以上,第三年及以后每年纳税5万元/亩以上的鼓励性工业生产性企业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扶持。

第五条依法缴纳企业增值税的,从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书约定的投产之日起,每年由受益财政扶持:年实缴增值税达100-500万元(含100万元),按增值税区级财政所得的30%予以扶持;年实缴增值税达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按增值税区级财政所得的40%予以扶持;年实缴增值税达1000—2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增值税区级财政所得的50%予以扶持;年实缴增值税达2000万元以上的(含),按增值税区级财政所得的60%予以扶持。扶持时间为3年,每年兑现一次,没达到税收标准的年份不予扶持。

生产性出口企业通过调库方式实现的税收调库收入,按50%计算之后,年基数在100—500万元(含100万元),按增值税区级财政所得的20%予以扶持;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按增值税区级财政所得的30%予以扶持;1000—2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增值税区级财政所得的40%予以扶持;2000万元以上的(含),按增值税区级财政所得的50%予以扶持。扶持时间为3年,每年兑现一次,没达到基数标准的年份不予扶持。

第六条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从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书约定的投产之日起由受益财政扶持:年实缴企业所得税达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第一年至第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所得的100%予以扶持,第四年至第五年按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所得的50%予以扶持。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年实缴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第一年至第五年按区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所得的100%予以扶持。扶持时间为5年,每年兑现一次,没达到税收标准的年份不予扶持。

第七条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年纳税总额(指剔除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以外当年上缴税收总额,含出口退税额,下同)每亩达5万元或年出口创汇每亩达18万美元的,按照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书约定的投产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五年按“两税”年纳税总额100%扶持。扶持时间为5年,每年兑现一次。

第八条企业纳税上台阶奖励:以年纳税总额500万元为基数进行奖励,每新增500万元为一个台阶,每达到一个台阶按该台阶的2%进行奖励,相同台阶只奖励一次。

第三章用地和厂房建设扶持

第九条优先规划和保障企业项目用地需求。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用地属十级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基准标准为11.33万元/亩(如国家政策变动则相应调整)。鼓励购地项目加快建设,按8.33万元/亩的标准,分进度分阶段扶持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投前期费用,具体实施参照《青原区工业园区项目入园管理办法》。

第十条对投资大、用地大且需代建厂房、宿舍及附属设施的项目,区政府或园区按照项目规划进行代建;企业自厂房验收交付之日起5年内完成回购。代建方也可将其代建的厂房及其它基础设施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企业。

第四章设备购置扶持

第十一条企业采购的设备,符合工信部《工业转型升级投资指南》目录,或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足以证明所采购设备技术参数、工作性能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政府给予扶持。设备采购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采购总额的3%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已落户企业在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度的基础上,实行智能化、自动化改造而新采购设备的扶持也参照执行。

第五章出口加工及外资企业扶持

第十二条凡属我区外贸出口创汇企业,除享受上级奖励外,再由区财政安排外贸扶持资金,支持企业品牌、外贸平台建设及货物运输国内段运费补贴,每出口1美元补助0.025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参加境外展览会。对经区商务局备案同意自行组织赴境外参展企业,给予每人0.5万元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只限补贴2人。

第十四条培育重点生产型外贸企业,对每年自营出口额排全区前三名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第十五条鼓励外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对当年现汇进资100万美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安排扶持资金,给予企业相应奖励,每进资1美元奖励0.15元人民币。

第六章科技创新奖励

第十六条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3年期满后重新认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一个企业只奖励一次。

第十七条对当年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件1万元、0.15万元、0.1万元支持。

第十八条对当年获得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获国家科技进步奖奖励10万元;获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获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第十九条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二十条对创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全国驰名商标、名牌产品且年纳税达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

第七章招大引强奖励

第二十一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引进注册资金500万美元且年纳税200万元以上内资项目,一次性奖励引荐者5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引进总投资达3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两个年度内达到5000万元且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内500强工业企业项目(以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为依据)或央企、上市公司直接投资的工业项目,一次性奖励引荐者2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引进总部经济项目,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引荐者10万元人民币;年纳税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引荐者15万元人民币(护税协税除外)。

第二十四条奖励对象及兑现。同一项目同一奖项不进行重复计算,按最大金额项奖励。奖励对象为介绍、推荐、沟通并促成项目落户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章配套服务

第二十五条客商投资工业园区项目,政策性规费,除上交省市部分外,区级部分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区级权限内的证照只收工本费。

第二十六条凡新批客商投资项目,项目所有证照统一由区客商投资委托办证服务中心代为办理;区行政服务中心为客商投资项目证照办理开辟绿色通道,所有区级权限审批项目均纳入区行政服务中心并联审批,实行一个窗口服务,一站式办结。

第二十七条投资企业聘请的区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其劳动人事关系可寄存在区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在职称晋升和技术等级评定、正常流动、继续教育、社会保险、出国政审等方面享受当地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投资企业经理及以上级别管理人员、副高及以上职称专业人才及其直系亲属如需迁入户口的,由项目所在地城镇予以帮助解决;企业员工子女需在区内就读的,享受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企业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虽发生其它生产安全事故但未造成恶劣影响;当年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且未发生较大环境事件;没有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行为才能享受本办法。

第三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对企业奖励金额总数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缴纳税收总和的地方留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旅游、农业、现代服务业等其他产业项目参照此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下发之日前落户的企业,按其与区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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